规避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规则的弊端
2014年09月09日 09:4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刘长青
竞争性谈判以最低价成交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和经济效益原则,但实践中,这一规则由于过于强调低价成交,使得采购质量难以保证的弊端逐渐显露。
案例 ■■■
某采购中心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某互联网系统软件开发与集成采购项目,其预算近50万元。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参加谈判的有A、B、C三家供应商。谈判小组由用户1人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2人共计3人组成。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分别与3家供应商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谈判,并认定3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均满足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3家供应商提供了最终报价,结果A、B两家供应商报价40万元左右,C供应商的报价仅15万元。对于该供应商超低报价情况,谈判小组开始时表示怀疑并引起高度重视,但在当面向该供应商谈判代表提出质疑时,该供应商谈判代表却表示一定能保质保量地履行好合同,并作出书面承诺。最终,由于无理由认定C供应商的超低报价是恶意竞争行为,该供应商顺利中标。但在该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阶段,出现供应商C由于当时报价过低而无法履约的情况。尽管最后经过协商对该供应商进行了处罚并解除合同,但这一事件给项目的实施和采购中心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分析■■■
竞争性谈判使某些供应商超低报价成交后,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执行合同出现毁约现象,确实具有某种必然性。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谈判小组人员由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评审专家参加某一个项目的时间非常有限,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谈判小组很难对供应商是否进行恶意竞争作出判断。二是,供应商的市场竞争行为和诚信度还有待加强和提高,一些以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的供应商依然存在。
那么,如何规避案例中的现象,以充分发挥竞争性谈判的优势?第一,采购需求清晰、准确。建议采购人在编写采购方案和采购需求时,对标的物的技术需求、规格性能、整体要求和售后服务等作出详细说明,不能出现任何带有歧义的描述。第二,采购人在实施谈判之前给出项目的成本价。建议采购人在项目规划阶段根据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和功能要求以及相关费用进行市场调查,在制定项目预算的同时,计算出项目的成本价,并在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的基础上,用成本价乘上一个系数得出项目的最低限价,以此作为限定供应商最低报价的下线。第三,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制度。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成交的项目,在制定采购合同时,要严格项目验收条款,加大违约罚则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中心要安排专人跟踪,及时掌握供应商和采购人在履约中的相关信息,并对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本文摘编自《金融采购研讨》)
案例点评
预防低价恶意竞争并非无计可施
点评人: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 印铁军
出现这类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供应商诚信缺失。一方面,供应商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市场规则不清、管理不力、法制缺失也是诚信体系建设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低价恶意成交现象,只是目前市场诚信缺失的一个侧影,并非仅在政府采购或者竞争性谈判领域出现的特殊现象。
由于竞争性谈判是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以最低价成交为原则,相比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供应商低价恶意竞争的意愿更强烈、表现更明显。不过,我个人认为这只是暂时现象,也是74号令颁布实施初期必然经历的过程。低价恶意竞争是一种非理性的竞争行为,绝非成熟市场环境和主体的正常竞争手段,在成熟市场环境下,7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十分严厉的。
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当下,预防低价恶意竞争并非无计可施。首先,可采用履约保函制度,采购人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由第三方全额担保,这种做法既充分利用了低价成交的谈判规则,又有效预防了供应商恶意竞争的行为,同时也并未给供应商增加太多的财务成本。其次,应加快推进供应商库的建设,对库内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与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其他部门的信用系统联网,让不守诚信的供应商处处受限。
当然,从长远来看,构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参与和影响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率先建立并完善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势在必行,也将引导市场走向逐步规范完善之路。